上海鸿文国际职业高级中学 档号:(99)鸿训字0611号修定 学生奖惩实施要点 一、依本要点对学生行为所评定之奖惩,并得视年龄之长幼、年级之高低,动机与目的、态度与手段、行为之影响等情形,酌予变更奖惩等第。 二、学生之奖励与惩罚依下列规定: (一)奖励 1.记嘉奖。 2.记小功。 3.记大功。 4.特别奖励。 (1)公开表扬。 (2)奖品或奖金。 (3)奖状。 (4)奖章。 (二)惩罚 1.记警告。 2.记小过。 3.记大过。 4.特别惩罚。 (1)留校察看。 (2)退学。 (3)勒令休学。 (4)勒令退学。 三、奖励 (一)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,记嘉奖: 1.服装仪容经常整洁合于规定足为同学模范者。 2.经常礼节周到足为同学模范者。 3.热心参加课外活动确有优异成绩表现者。 4.勤俭朴实足为同学模范者。 5.拾物不昧其价值轻微者。 6.寄宿生经常内务整洁者。 7.同学间能互助合作足为模范者。 8.值周值日特别尽职者。 9.经常自动为公服务者。 10.举发弊害经查明属实者。 11.劝告同学向上有具体事实者。 12.运动比赛时能表现体育道德者。 13.为团体服务表现优良者。 14.爱护公物有具体事实者。 15.生活言行较前进步有事实表现者。 16.扶助老弱妇孺残障者。 17.按时缴交周记,内容充实者。 18.代表学校参加对外活动表现优良者。 19.其他合于记嘉奖者。 (二)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,记小功: 1.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活动,因而增进校誉者。 2.校外生活言行表现优异,有具体事实者。 3.担任各级干部负责、尽职,成绩优异者。 4.爱护公物,使团体利益不受损害者。 5.推展正当课余活动,成绩优异者。 6.热心爱国活动,有具体事实者。 7.热心公益,能增进团体利益者。 8.见义勇为,增进团体或同学权益者。 9.敬老扶幼,表现优异者。 10.举发重大弊害,经查明属实者。 11.拾物不昧,其他合于记小功者。 12.其他合于记小功者。 (三)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,记大功: 1.孝顺父母、尊敬师长、友爱兄弟姐妹足为同学楷模者。 2.倡导爱运动有具体事实表现者。 3.爱护学校或同学,确有特殊后实表现,因而增进校誉者。 4.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活动,成绩特别优异,因而增进校誉者。 5.参加校外各种服务,绩效特别优异者。 6.拾物不昧,其价值特别贵重者。 7.其他合于记大功者。 (四)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,特别奖励: 1.一学期中累记满三大功后,又有合于记大功之事实者。 2.长期表现孝顺父母,尊敬师长,友爱兄姐妹或同学,有具体事实者。 3.帮助别人解决重大困难,有具全事实值得表扬者。 4.有特殊义勇行为,足为同学楷模者。 5.有特殊优良行为,堪为全校学生之模范者。 6.响应爱国运动,有优异成绩表现者。 7.举发重大不法行动,经查明属实者。 8.德、智、体、劳四育总成绩特优者。 9.其他合于特别奖励者。 四、惩罚 (一)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,记警告: 1.违犯校规,情节轻微者。 2.礼貌不周,经劝导后仍不知改正者。 3.与同学吵架,情节轻微者。 4.上课时不专心听讲,经提醒后,尚不知改正者。 5.随地吐痰或抛弃废物影响环境卫生,情节轻微者。 6.服装仪容或宿舍内务不整洁者。 7.不按时缴周记或作业者。 8.升旗或各项庆典集会,态度不严肃者。 9.不经允许,私自会见校外人士者。 10.行动懈怠,言行态度轻浮者。 11.参加公众服务或团体活动欠热心者。 12.迟到早退或不按是作息,经劝导仍不改正者。 13.其他合于记警告者。 (二)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,记小过: 1.升降旗不唱国歌、不肃立致敬,经纠正仍不改正者。 2.在公共场所不遵守秩序或高声喧嚷者。 3.将零食带入专业教室者。 4.故意损坏或攀折公有花木,情节轻微者。 5.扰乱团体秩序,情节轻微者。 6.经常不讲国语,经纠正后仍不改正者。 7.携带或阅读不正当之书刊或图片者。 8.妨害团体整洁观瞻或公共卫生者。 9.言行不检,经纠正不听者。 10.奇装异服,经告诫不改者。 11.私拆他人函件者。 12.担任各级干部,不负责尽职,影响工作推展者。 13.不遵守交通规则,情节轻微者。 14.无故缺席校外重要集会者。 15.吸烟经告诫不改者。 16.不遵守请假规则者。 17.阅读查禁书刊者。 18.考试作弊情节轻微者。 19.寄宿生不假外出,或非住校生未经许可进入学校宿舍或逗留寝室系初犯者。 20.其他合于记小过者。 (三)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,记大过: 1.树立帮派或参加不良组织。 2.不服从纠察队或班级干部纠正者。 3.影响公共安全或环境卫生者。 4.偶犯校规,情节严重,但深知悔悟者。 5.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,形迹可疑,屡劝不改者。 6.出入不正当场所者。 7.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。 8.未经许可擅自动用专业教室之设备者。 9.其他合于记大过者是。 (四)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,留校察看: 1.违反校规,屡诫不从者。 2.不假离校外出或越墙进出学校者。 3.蓄意规避公共服务,并有影响他人者。 4.其他合于留校察看处分者。 (五)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,勒令休学: 1.有妨害公共之生理疾病或心理疾病,经医师(公立医院或校医)诊断之有休学必要者。 2.未经请假,逾期不到校注册者。 3.于学期开始因故请假,但问候语假期满后,仍逾规定日期未报到注册者。 4.其他合于勒令休学者。 (六)合于下列规定情事之一者,退学: 1.有各款情事之一,情节特别严重者。 2.留校察看期间再受警告以上处分者。 3.在校期间,功过相抵后,满三大过者。 4.一学期内旷课超过二十一节者。 5.参加校外不良帮派组织且屡诫不改者。 6.发现不法宣传文件,故意有报缴学校或治安机关者。 7.鼓动学潮者。 8.毁损国旗者。 9.不尊敬国家领导者。 10.有违反政府法令之行为者。 11.携带凶器,制造爆裂物或凶器者。 12.在休学期间犯规,有损校誉情节严重者。 13.赌博、吸食或注射违禁品者。 14.冒用或伪造家攻文书印章者。 15.涂改点名簿、请假单或其他文件者。 16.拾物不送招领,据为己有者。 17.违反校规,屡劝不改者。 18.携带违禁品,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。 19.寄宿生不假外宿,或非住校生未经许可,进入学生宿舍或逗留寝室,经查明系再犯者。 20.在校外滋事经治安机关移送法办者。 21.其他合于退学处分者。 五、学生在校肄业期间,凡违犯下列五条规定者,不论年龄之长幼年级之高低,动机与目的、态度与手段、行为之影响、情节之轻重等情形,不分首从概以勒令退学处分。 (一)殴打同学或集体械斗者。 (二)态度傲慢、诬蔑或欺骗师长者。 (三)毁损学校公物或撕毁学校布告者。 (四)在校外违犯学校行为规范,生活不检,有损样誉者。 (五)盗窃行为,经查证属实者。 六、全校教职员工均有提供学生奖惩参考资料之权利与义务。记嘉奖、记功、记警告、记过,由训导处负责核定公布,并通知导师加强辅导;大功、大过,则由训导处会知导师签评意见后,报请校长核定公布。 七、所有之特别奖励,由训志处报请校长核定办理。 八、学生之留校察看及退学事由,经查证属实,校长裁决后执行。 九、学生在校肄业期间,功过累积计算,得予相抵。离校时,功过均即消灭。 十、学生之奖惩,应随时列举事实,以书面通知其家长。 十一、学生因违犯重大校规而本要点未规定者,得召开训导会议,将决议报请校长特别处理之。 附件 学生奖惩标准参照下列原则实施之: 一、 贯乇公民与道德教育及生活教育之要求。 二、积极辅导重于消极处罚。 三、重视学生身心均衡发展。 四、学生行为之奖惩,应审酌下列情况,力求审慎,切忌主观苛求。 (一)年龄之长幼。 (二)年级之高低。 (三)动机与目的。 (四)态度与手段。 (五)行为之影响。 (六)家庭之因素。 (七)平日之表现。 (八)初犯或累犯。 (九)行为后之表现。 五、奖惩作用,意在鼓励或纠正学生之行为,培养学生优良之品德与守法之观记,故训导工作应以积极之辅导为主。辅导之方式,团体辅导与个别辅导并重,故对性行顽劣之学生,尤须加强个别辅导,并切实与家长保持联系,以期变行为。 六、训导工作之实施,事前之预防,重于事后纠正,并把握训导原则。 (一)奖励多于惩罚。 (二)辅导代替惩罚。 (三)公开奖励秘密惩罚。 (四)有效奖励适当惩罚。 七、奖励学生应公开表扬,用收见贤思齐之效。惩罚学生则应斟酌男女学生性格上之差异,及是否严重影响团体纪律及违反国家法令等因素,除非公布即可收惩一儆百之效者,尽可能于不公开下妥善处理,但不论给予何种处分,均应通知家长,促请协助管教为宜。 八、对于适应不良之学生应加强个别辅导,并设法使其发挥特长,培养荣誉感,稍具成效,即予奖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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